第五章 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2)

  三、公证遗嘱效力最强,但最麻烦

  几乎所有的非专业遗嘱律师,都会不厌其烦地、斩钉截铁地、绝对权威地向人们建议:遗嘱,当然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用了都说好,你好他也好!

  对公证遗嘱,他们会列出一系列的好处:效力强,真实性有保障等等。

  真的是这样吗?

  没错,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遗嘱,在同时存在几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除非由另外一份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但近年来,遗嘱公证似乎陷入了怪圈,公证遗嘱不但总是面临着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的局面,而且公证机构还经常面临索赔的诉讼,以至于公证员见遗嘱而色变,纷纷避之唯恐不及,甚至出现了某公证处宁可被投诉,也不肯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奇怪现象。

  “我们都不愿意办公证遗嘱,麻~烦~”一名公证员模仿《手机》里费老的四川话向我诉苦。

  相关案例1:公证遗嘱无效,告公证处却败诉

  据报道,家住西安的许某在生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但遗嘱却被撤销,继承人将公证处告上法庭,却又无法获得赔偿。

  2000年12月,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侄女张女士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西安某公证处公证。

  2003年1月,许某去世,其子女们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办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

  张女士认为,遗嘱是叔叔的真实意思。公证遗嘱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办理公证的机关负责。被告某公证处因公证员过错,给她在精神和物质上带来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关应当对此负责。后来,张女士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然而,对于张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还是判决予以驳回。

  相关案例2:司法部门确认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却判无效

  据报道,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对老夫妇生前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然而当两位老人双双谢世后,子女间不仅没有减少讼累,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也受到了质疑。

  黄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子女。1991年5月,黄老汉夫妇向合肥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要求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全部给二女儿继承,公证处随后指派公证员办理,并于9月出具了第189号公证书。

  法院认定:公证程序不合法

  黄老汉夫妇相继去世后不久,另外两个儿子向二女儿提出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三方到法院进行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自1991年5月受理黄老汉夫妇遗嘱公证申请,至同年9月出具公证书,已过1个月办证期限,又无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 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办证时黄老汉在场及该遗嘱系黄老汉夫妇亲口所述或亲自在遗嘱上盖章,所以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不具有公证效力。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遗产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司法部门:公证书合法有效

  然而,在本案发生之前,黄老汉的两个儿子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申请撤销第189号公证书,结果都是不予撤销。之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第189号公证书的行政诉讼,也被法院驳回。在这种情况下,黄姓兄弟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

  对于本案中第189号公证书有无公证效力,司法部也有说法。还在黄姓兄弟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司法部公证司就在2000年8月致安徽省司法厅公证 处的一份《关于合肥市公证处不应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公证遗嘱并未超过期限,而且公证遗嘱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公证证词页上由公证员 签名,而遗嘱上无需另有见证人签名。这一复函就意味着本案中涉及的第189号公证书符合法定程序,办证亦未超过期限,依法具备公证文书的效力。

  法院和司法部门这些前后矛盾的认定,让黄老汉的三个子女无所适从。

  作者解读:公证遗嘱不但不是灵丹妙药,而且可能是双刃剑

  前面这两个案子的争议在于,一方认为公证的遗嘱当然有效,另一方认为公证的是立遗嘱这件事,对遗嘱的效力要另行考察。

  这种争议在我所接触的案件中大量存在,往往让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无所适从。

  有人说,原来公证遗嘱也不是灵丹妙药啊?我说呢,不但不是灵丹妙药,有时候可能还会增加麻烦。

  麻烦之一是,遗嘱公证申请难以受理。

  麻烦之二是,制作合法的公证遗嘱需要准备大量超出遗嘱人能力范围的证据材料,办理起来十分费力。

  麻烦之三是,办理了公证遗嘱以后,如果遗嘱人想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遗嘱,也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而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证明材料可能比上一次更难取得。同时办理新的公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都可能导致遗嘱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处理后事的严重后果。

  核心提示:公证遗嘱也需要律师保驾护航

  公证遗嘱出问题,往往出在当事人不懂法律上。

  当事人不懂法律,就不懂得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设计方案,决定是否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也不懂得如何用好公证遗嘱。而且,当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律办理的时候,不懂得如何纠正公证机关的做法,最后只能“你公证,我出钱,你犯错,我赔钱”了!

  所以,订立公证遗嘱,最好也要带上律师。

  四、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但要注意风险

  有人要说了,既然其他遗嘱这么麻烦,我又不是不认识字,遗嘱我自己写好了!

  没错,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你一个人就可以写。

  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的订立最简便易行,而且保护了遗嘱人的隐私,是很多人愿意 采用的方式。但自书遗嘱的风险有两个:一是表述不准确,例如毛主席在写给华国锋的最后遗书中写道,“按过去方针办”,到底什么是“过去方针”?是当时那些 年的方针,还是文革以前的过去方针,对此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第二个风险是说不清楚自书遗嘱的签字是否真实。例如下面的亚洲女首富千亿遗产纠纷。

  相关案例:香港“世纪争产案”

  香港富婆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7年7月,王德辉之父王廷歆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 年3月所立遗嘱有效,该遗嘱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但龚如心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王德辉从未公开的遗嘱。遗嘱显示,王德辉将所有财产留给龚如 心。不过,该遗嘱见证人谢炳炎因病早逝,无法出庭作证。

  2000年4月,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接受聆讯,庭审辩论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认定龚提交的遗嘱中谢炳炎签名系伪造,王德亦有很大伪造嫌疑。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判决,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鉴于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所以裁定1990年遗嘱系伪造,龚遭败诉。

  2003年9月,龚如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2005年9月16日,法庭最终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遗嘱为 王德辉最终遗嘱。上诉法庭法官指出,王德辉孝顺父母等证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 如心作出不利揣测,而为王廷歆作供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最终,历时8年的华懋翁媳争产案,以龚如心胜诉而告终。龚如心成为亡夫王德辉 400亿港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作者解读:自书遗嘱使用存悬疑

  从“世纪争产案”可以看出,自书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由于自书遗嘱往往不安排其他人在场见证,如果有人质疑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所写时,往往引发很多纠纷和矛盾。

  现在不是都有“笔迹鉴定”吗?

  没错,有的时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解决。但我们知道,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的笔迹均会发生变化,不同时期的笔迹可能差别比较大。法院往往会要 求提取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但如何确认该文件和订立遗嘱属于同一时期,以及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笔迹鉴定是否能顺利做出,都存在问 题。我就接触过一些案件,最终笔迹专家的结论是“无法鉴定”!

  那么“按手印”怎样呢?

  有人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上加印了指纹,应当是万无一失了。这要看情况,一般发生纠纷时,遗嘱人可能遗体已经火化,难以进行指纹比对。此时,如果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上有遗嘱人的指纹,才可以将二者进行比对。如果没有,那指纹也就无法鉴定了。

  核心提示:自书遗嘱也可以有见证人

  虽然法律并不要求自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但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仍然是有效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确认问题,可以通过安排见证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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